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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执行全国统一费率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严禁浮动交强险保险费联推有的 交强险费率须“齐步走” 2006-8-29 |
[ 记者 潘东生 ] |
根据7月1日实施的交强险条例规定,今后交强险将实施费率浮动。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中介机构以“浮动”为营销手段销售交强险。针对这一市场中存在的不规范操作,中国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时必须执行全国统一费率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严禁浮动交强险保险费。 多方规范中介行为 《通知》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交强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事项的条款,并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应执行全国统一费率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严禁浮动交强险保险费。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不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开展交强险中介业务往来。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交强险中介业务。 《通知》同时规定,在财务监管方面,保险中介机构应将交强险中介业务与其他保险中介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并建立交强险中介业务台账制度,按保单号逐笔登记交强险中介业务。另外,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或投保人要求,及时全额向保险公司解付或结转保费;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的交强险手续费标准。 另外文件还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在为投保人提供交强险中介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杜绝欺诈、误导现象的发生;与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有交强险业务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拒绝为投保人办理交强险投保服务。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投保人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不得诱导、误导投保人在责任限额内重复投保,不得在销售交强险时,强制投保人购买其他保险产品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在投保人自愿的前提下,保险中介机构应为投保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其他商业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费率浮动暂无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全国实施交强险费率浮动制日期定为2007年7月1日。 据业内人士透露,关于交强险费率如何与交通事故和违法记录挂钩的问题,目前保监会正与公安交管部门共同制定办法。浮动费率机制主要侧重于加大对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罚力度,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交通事故都会导致费率上涨。据了解,保监会已确定了几种与费率挂钩的交通行为,并在业内征求意见,而这几种行为都是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如果司机在交强险实施前一年发生了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第二年投保时交强险费率肯定会上涨。如果司机有不属于重大交通事故的交通违章违法行为,在第二年投保时,费率虽然不一定会上涨,但不能享受优惠费率。 上海是全国第一个实施交强险费率浮动制的地区,将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记录良好的客户可享受七折优惠,而记录不佳的客户费率要上浮70%。 对于全国可能实施的统一标准,上海保监局表示,上海地区7月1日后继续执行原有的费率浮动制度,直到全国公布统一方案。同时,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施行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停止使用,启用经保监会批准的与交强险衔接的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但是在7月1日至9月30日内,新的商业三责险暂不实行费率浮动。2006年10月1日起,将统一实行费率水平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费率浮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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