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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杂谈 保险业需要“精耕细作”
2006-7-25

[ 陈爱和 ]
  对于保险业而言,“国十条”是机遇,更是一种挑战。“国十条”引发保险业的扩张,必然要求保险公司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与国家政策的全面接轨,特别是随着“国十条”的不断推进,保险市场将会出现群雄逐鹿的竞争局面,也必将催化保险业内在的改革动力。尤其在增长方式上,需要逐步实现从以往粗放式经营转向集约化经营,更加注重“精耕细作”。
  首先,保险公司要与“国十条”政策有效对接。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目前的保险险种设计大部分沿用过去的老条款,没有结合实际进行丰富和改进,保险条款滞后,保障面窄,保险责任简单,无法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未雨绸缪,如何消除这些差距,当成为我国保险业开拓保险市场必须要先行解决的问题。
  对保险业来说,除了管理体制和营销手段需要创新之外,最要紧的还是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产品的创新要善于引进和运用国际上先进的理念和技术,结合中国市场的特点,以“国十条”政策为契机,设计开发出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一方面是基于保险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基本职能,适应企业和个人对风险转嫁的需求,对传统险种条款进行创新改造并开发出新的险种条款,强化保险的基本职能,扩大保险业务基础,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稳定器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特别是多个险种有望“立法强制”,保险业不能坐失良机,而应当顺应形势积极“跟进”,甚至是前瞻式的“先行一步”;另一方面是基于保险的融资功能,继续开发集保险、证券、银行业务于一体的新产品,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此外,服务的创新要以新理念、新技术为支点,提供全方位、高品质服务,为客户创造便捷、省时、高效的服务通道。只有从细节入手、完善自身,以取得广大消费者的满意和信任,才能赢得市场主动权,把握好每一个发展机遇。
  其次,保费厘定需要精打细算。强制险、责任险、法定险往往具有公益性质,是为了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坚实保障,所体现出的是“社会福利”原则。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以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所谓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厘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也就是说,不盈不亏原则体现在费率制定环节,而不是简单等同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在实际操作中仍然是自负盈亏。只要做好严格的精算以及完善的管理,就可以通过管理式服务,不断地降低成本,合理合法地实现微利,取得自己的那份盈余。总之,各类责任险、法定险仍然隐藏着“真金白银”,关键在于如何“精耕细作”。
  另一方面,产品设计能有多大空间、是否能够吸引客户,归根结底还是看投资渠道和投资回报,相对应的是保单在精算中应充分考虑到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因素,设计出来的投保率和保费才能有利于增强市场竞争力。如果忽视投资收益,即使有强大的政策利好支撑,保险市场也注定是一个不完善的市场。因此,加紧向市场本位回归,才是保险机构和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立身之本。
  第三,保险资金也需要“保险”。“国十条”送走资金投资渠道不畅的困惑,在迎来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新机遇的同时,保险公司资金经营运用的风险也如期而至。随着保险投资情况越来越复杂,交易方越来越多,在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下,虽然交易效率越来越高,但风险传递速度也将越来越快。因此,渠道打开的同时,需要建立一套规范和引导保险投资理念和投资行为的准则,严防投资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技术风险,此可谓迫在眉睫。
  为此,保险公司需要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自身的监督和管理,尽快适应资本市场的“水土”,把市场的风险尽可能考虑周全,在增值利用的同时增加安全性,确保资金在变化莫测的资本市场中安然无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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