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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丽丽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关“交强险”的讨论还在继续,针对基础费率、保险限额等人们关心的问题,社会各界纷纷发表观点,有关人士也一再表示费率不会很高。为了让大家放心,保监会也一再重申,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不盈不亏”的原则。 那我们不禁要问:保险公司为什么经营“交强险”?有什么理由保证保险公司在“不赢不亏”的状态下经营“交强险”? “交强险”的出现是由于原有的市场机制下的“商业三者险”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导致了市场失灵。“商三险”不能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第三者险的市场化产生了外部效应(或者说经济活动产生了外溢现象)。 目前,政府出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购买“交强险”,将其置于公共产品的范畴来解决这一外部性问题。《条例》规定,“交强险”由保险公司进行运作,同时要求经营原则是“不盈利不亏损”。为确保这一点,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将“交强险”与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保监会将定期核查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的盈亏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暂且不论“不盈不亏”的费率如何确定,我们先讨论一下其可行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公司是具有经营性、追求最大限度利润的企业法人。要用“看不见的手”引导保险公司实现特定的公共目标,在制度安排上就必须充分体现激励相容的原则。实际上,在正常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强制性保险可以采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这可以在美国很多州的强制汽车保险运行中找到成功的先例。但是,无论是从国际成功经验来看,还是仅以理论演绎,要保证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意愿持续从事强制保险的经营,就必须为其提供充分的正向激励。再具体一点,商业保险公司能够通过这类业务的经营赚取利润。而“交强险”具有公益保险的性质,是以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为目的的。它所代表的利益不允许它以盈利为目的。这条路是行不通的,也是《条例》不允许的。 既难以甚至无法通过强制保险的经营增加公司利润,“看不见的手”就要失效,保证商业保险公司留在强制保险市场的机制也就只能是提供“负向激励”的,或者说只能“要求”保险公司必须经营此类业务。其结果是,我们必须借助“看得见的手”来指挥商业主体实现公共政策目标。而如果政府介入强制保险的宏观决策和微观管理,这种保险本身就具有了政策性业务的核心特征,将所有的经营风险交给市场主体承担、实行纯粹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就是缺乏合理性的,保险公司有理由期待政府的补贴和资助。 在实现“交强险”上,也许国家可以利用国家权力将实施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任务强加给保险公司来完成。但作为市场调节的主体,当保险公司所获的利益还没有超过了其能容忍的最小利益时,它必然会在市场的调节之下寻找其他出路或退出市场。 因此,未来“交强险”的顺利实施,需要各界的共同努力,保险业虽然“年轻”,也需要承担一些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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