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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莫误用
2006-5-9

[ 周琼 ]
  《上海金融报》2006年4月28日刊登了《摔倒致瘫,意外险赔不赔》一文,其案情为:“张先生在为客户送货上楼途中,不小心摔倒在地。送到医院后,张先生被诊断为脑出血,并最终导致瘫痪。悲痛之余,张先生想到自己曾投保了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于是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摔倒只是诱因,瘫痪的直接原因是脑出血。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事故的近因不属于意外事故,因此拒绝赔付。”
  但笔者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有待商榷。
  首先引用保险史上关于近因原则的一个著名案例:在艾思宁顿诉兰克郡和约克意外保险公司案中,一名投保了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到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因夜间天冷,又感染肺炎死亡。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最终事件)的近因是意外事故(第一个风险事件),而不是疾病,所以,兰克郡和约克意外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作为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之一,近因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调查保险事故发生的起因,确定事件的性质及其责任归属时所应遵循的原则。
  一般而言,所谓近因就是最自接和最接近的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当是效果上接近,并独立发挥决定性、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这种接近并不等同于时间或者空间的最接近。而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的准则就是近因原则。
  根据近因原则,只要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害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就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履行赔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者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的,保险公司不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从理论上讲,近因原则比较简单,但要从众多复杂的原因中判定出某一事故的原因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国际上通常采用英国学者斯蒂尔提出的逆推法,也即从损失开始,逆着事件链往前推理,在每一个事件链的环节上,都要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只要事件链不中断,一直追溯到最初事件(第一事件),则最初事件就是致损的近因,如果在逆推理中出现事件中断,则致损的近因为其它事件。
  由此,我们可以追问,造成张先生脑出血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由于张先生自身的疾病所引起,毫无疑问保险人不应该理赔,但如果是因为意外摔倒所导致的损伤,保险人推脱理赔义务则说不过去了。
  另外,这一案情也反映了我国保险立法的缺憾。近因原则是英国海上保险法最早确立的用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经过长期实践的总结和发展,现已为许多国家保险法所采用。但由于我国《保险法》、《海商法》中无对近因原则的明文规定,导致各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经常以非近因致损为由,拒绝赔付,这也不能不说是个很大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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