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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强制险无存在理由
2006-4-25

[ 高妍 ]
  去年年底一个细心而又“较真”的消费者振臂一呼,无数与铁路打过交道的人无不响应,从2005年一直持续到2006年的火车票强制险官司已着实赚足了眼球。
  在笔者看来,作为强制保险而存在的火车票责任险在公平性与必要性上存在着不少问题。
  其一,公平性。保险的存在应当有相应的保险凭证作为证明,而作为乘客来说,没有人见过火车票强制险凭证的庐山真面目。如果硬要说火车票就是凭证,那么,火车票上为何没有出现关于保险的只字片语(除了广告)?
  退一万步讲,即使我们接受火车票就是保险凭证的说法,那么铁路系统是否应当提醒乘客妥善保存火车票?现实中恐怕没有人因为火车票中含有保险而被提醒妥善保管火车票。很多时候,火车票很可能会被乘客扔掉、丢失、报销甚至被出站口的检票人员撕毁,如果乘客得知火车票有证明保险合同存在的作用,以上问题完全可以避免。
  保险生效更是问题多多。曾有人说,经过检票,保险自然生效,那么,怎样才算检过票了?经过检票口还是车票上有检票剪的剪口(客运高峰的时候很多车票没有剪口)?一样都是花钱购买的真火车票难道就因为未检票保险就不生效?很多车站默许的提前进站行为制造的未经过检票程序的火车票,难道也要乘客承担所有后果?在没有被提醒的情况下,乘客手中没有火车票,在与铁路系统出现纠纷的时候就会处于被动地位。
  同时,2%这个比率使得同样搭乘火车的乘客支付的保费不尽相同,搭乘同次列车的儿童、学生乘客和购买全价票乘客支付的保费与享受的保障也不同,而不同的保费得到的赔偿限额竟是相同的,这更是不可思议,权利义务不一致的问题将直击消费者公平理念的底线。
  其二,强制保险的必要性问题。强制保险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少数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对象实施的保险。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
  从危险范围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这个角度来讲,火车比不上煤矿、机动车,火灾以及很多公共安全事故带来的损失及影响范围比起火车来说大得多。
  近年来我国铁路系统发生事故的频率有目共睹,并且1993年,飞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就改为自愿,2001年,轮船旅客投保意外伤害险也改为非强制险,“公路旅客意外险”也有望被“承运人责任险”取而代之。
  这些交通工具强制险的改革都为火车票强制险提供了参考,而最重要的是,强制险的最终目的是保证一定的保障底线,在众多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索赔的出现几率很小,那么保障就无法保证,强制险的最终目的还是不能达到。
  任何事物存在都有其理由,而此时,笔者实在找不到火车票强制险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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