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选择:
--A叠--
头版
评论
财经要闻
专栏互动
产经
速读上海
海外市场
环球聚焦
实证比较
特别策划
理财师
金融机构
情报数据
财富论坛
财经访谈
权威报告
经理人
--商业金刊--
特殊栏目
头版
企业理财
证券市场
基金市场
期货市场
外汇黄金
保险故事
保险市场
房产投资
产业投资
生意经
财经书景
科技时代
职场教育
精品消费
行走天下
闲话理财
专题
--财富金刊--
特殊栏目
头版
理财规划
证券操盘
基金投资
外汇理财
电子银行
保险市场
保险理财
置业广场
汽车金融
集藏拍卖
财智创业
闲话理财
格调
日历文摘漫画
精品时尚
首页
>>
保险故事
>>正文
在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被保险人已经从侵权的第三人处获得了医疗费等的完全赔偿,能否再根据《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呢?沙神捡其
医疗费能否重复赔偿?
2006-8-29
[ 撰文 潘东生 ]
案例回放
王先生的儿子朋朋刚刚上初中,2005年6月25日,王先生在保险公司为朋朋购买了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一份,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缴纳了保险费40元。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朋朋,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2005年6月26日零时起至2006年6月25日二十四时止。不幸的是,2005年11月3日,当朋朋在回家的路上,骑自行车途经北京西路地段,由东向西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徐某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驮带其朋友经上述地段向东行驶,两车发生碰撞,朋朋和徐某均受伤。当日,朋朋被送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下颌首骨折、颅底骨折,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12月7日,朋朋出院,共花去医疗费1.5万余元。
12月15日,公安局作出认定,本起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徐某逆向行驶,并且是酒后驾驶,所以事故由其一方过错而导致,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朋朋并无责任。2004年12月23日,在公安部门的主持下,朋朋与徐某就本起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徐某一次性向朋朋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2万元。
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王先生和儿子朋朋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按照保险合同予以理赔呢?是否能够以医疗费具有财产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为理由,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呢?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在接到这一理赔要求之后表示,医疗费的赔偿属于财产损失范畴,因肇事者在本起事故中应当支付伤者的医疗费等已经全部支付,保险公司无需再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给予理赔。2006年1月,保险公司出具了拒绝理赔医疗费的处理意见。
案例评点
(一)事实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已经获得其他赔偿而依据所谓保险的补偿原则为由予以拒赔的案例。保险公司主张的所谓补偿原则,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就不能再向第三者索赔,而应当将向第三者的索赔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但是,补偿原则通常是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而人的生命和健康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许权利人得到多份保险金,因此,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行使索赔的权利。而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业务范围。
在本案中,保险合同没有作出一旦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在他处获得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免责的约定。在没有法律依据与保险合同依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能依据所谓的保险补偿原则拒绝理赔的。因此,本案中原告朋朋在从侵权人徐某处获得损害赔偿后,还有权再依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朋朋给付保险金8000元。
(二)被保险人需要注意保险公司在整个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理赔顺序。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负有不考虑过错的赔偿义务;二是保险公司是处于第一位的赔付义务主体,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赔偿处于第一位,肇事车主的赔偿处于第二位。
上一篇:
石头与宝石
联系方式:上海金融报社
联系电话:sfnews@public9.sta.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