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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缴完 1万多元的首期保费,并按保险公司要求进行体检后的次日,谢先生发生意外事故死亡,而此时,正式保险合同尚未出单。谢某家属和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发生了争执…… 核保期间祸从天降 2006-6-27 |
[ 撰文 新晗 ] |
意外死亡 2001年10月5日,投保人谢先生在听取代理人对其公司保险产品的介绍后,产生了投保意向。在代理人的协助下,谢先生当场填写了投保书和健康告知书,投保了100万保额的投连险和200万保额的附加意外伤害险。 10月6日,保险公司向谢先生提交了盖有公司总经理印章的投保建议书;与此同时,谢先生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款项11944元。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临时收款凭证。 由于此份保单属于大额保单,10月17日,谢先生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参加体检。10月18日凌晨1时左右,谢先生在意外事故中遇害身亡。10月18日,保险公司收到谢先生的体检报告后,通知谢先生办理财产的告知手续,此时方得知谢先生已身故。 随后,谢先生的母亲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经研究决定,由于合同尚未生效,所以本不应赔付。但从商业角度出发,给与通融赔付,即按照其主险保额,给予100万元的身故理赔金。 谢母不同意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遂诉至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附加意外险200万元保额的赔偿金。 一审判赔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填写的投保书中已经列明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且已缴付首期保费,已履行了其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因此,合同已经算作成立。 另外,该合同条款未约定保险公司何时同意承保及以何种方式同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应视为合同已经生效。而且,投保人谢某已依保险公司安排进行体检,已履行了健康告知义务。 基于以上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依照条款,向谢某的受益人赔付附加险保险金200万元。对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否决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订立需经过投保、核保、承保三个阶段,其中,投保书所能充分说明的是谢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并不意味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保。从签订投保书至谢某遇害身亡,本案保险合同仍处于核保阶段,上诉人尚未做出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 另外,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才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即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缴付保险费为必要条件,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与否,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所以,谢某向保险公司缴纳首期保费并不意味保险公司已做出承保的承诺。因此,谢某发生事故时,附加意外险合同尚未成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鉴于上述原因,法院宣布撤回一审判决,驳回谢某家属关于保险公司赔付200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警示 对于这个案件,至今,业界依然有着诸多不同的看法。有人说,“保单未通过核保,所以算作未生效合同,理应不予赔偿”,也有人说,“保费都交了,为何不算生效?保险公司收钱总比赔钱要利索得多。” 更有专业人士进一步提出,“保险公司的审核可能长达20天,但审核之后的生效日期,却是投保缴费日期之时。如果这段时间不理赔,是否意味着保险公司在偷窃客户的投保时间?” 本案的争执之处就在于保险公司已经收了钱却不承认合同生效,而导致这个纠纷,最终原因还是在于相关法律的欠缺和保险公司合同条款的漏洞。试想,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该合同将于核保完成后并且正式保单发出时才正式生效,或者在投保人拿到正式保单后才收取首期保费,或许就没有了那没完没了的官司。 值得庆幸的是,在这个事件发生后,许多保险公司都尽快修改了保险合同,比如有些公司规定,高额保单在核保过程中要签“暂保协议”,以避免在核保期间发生风险引起争执。而有些公司直接在投保书上写明,只要投保书上的如实告知各项为“否”,并且账户上已有足够支付首期保费的金额,一旦核保期间发生意外,将按保额100%赔付,最高赔付25万元。 本案提醒保险公司,在业务承保过程中,一定要做到严谨与科学,对于其中的漏洞和不足,应尽快修正。否则,在消费者的保险和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保险公司浪费的将不仅仅是金钱,还有可能失去顾客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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