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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的儿子从楼上摔下,成了植物人;丈夫因伤心劳累过度,突发心肌炎,也住进了医院;望着这个摇摇欲坠的家,令宋女士更加绝望的是,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也随之而来———
10龄童高楼坠下……
2006-6-6

[ 撰文 名华 ]
  旧历2005年尚未过完的时候,宋女士和丈夫、儿子还是令人称羡的一家三口。然而,新年刚刚过去5天,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打乱了一切。
  宋女士和丈夫都是广州一所中学的教师,结婚12年,夫妻两人感情甚笃,从未为一件小事红过脸。如今,儿子阳阳也已经10岁了,小家伙生得虎头虎脑,调皮可爱。望着茁壮成长的儿子,夫妻两人倍感欣慰。
  2005年下半年,为了使儿子将来的教育费用有保证,宋女士专门为孩子买了一份教育金保险,外加一份意外险,年缴保费5000多元。代理人告诉宋女士,他们公司是一家知名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产品设计十分科学,免责条款很少。
  日子就这样一天天平静地度过。直到2006年2月2日,农历大年初五,平静被彻底打破。
  阳台“冒险”
  这天上午,宋女士和丈夫要去串亲戚,考虑到会很快回来,而且带着孩子不方便,就给阳阳布置了作业,让其一个人在家。临出门时,宋女士怕儿子偷偷溜出去,还把门进行了反锁。就这样,夫妻两人放心地出门了。
  一开始,阳阳乖乖地看书、做作业,然而,半个小时不到,小阳阳就开始坐不住了。他跑到门口,发现门被妈妈锁得死死的,根本打不开。无奈之中,又回到书桌前,继续看书。
  楼下噼里啪啦的鞭炮声和小孩子们嬉戏的声音不断地传来,小阳阳再也坐不住了。他四下寻找能够出去的地方。这时,小阳阳发现阳台的门没关,妈妈昨天晚上洗的床单和被套还都晾在阳台上。看着这些衣物,联想到平时电视中看到的情景,小阳阳有了主意。
  他从厨房里搬来了大凳子,踩上去,颤颤巍巍地,把晾衣架上的两条床单都取了下来。随后,小家伙又从床底下找出了搬家时用剩下的一卷绳子,还拿出了自己的床单、枕巾,把他们头尾相连系在一起。1个小时之后,一条五颜六色、粗细不一的“救生绳”就造成了。
  阳阳把“绳子”一端系在阳台的栏杆上,另一端顺着5楼高的阳台往下放,放好后,小阳阳开始了他的“冒险之旅”。他把凳子靠在阳台栏杆边上,踩着凳子,翻过栏杆,开始沿着“绳子”往下滑。
  然而,毕竟小孩子力气不够大,“绳子”系得不够紧,就在小阳阳滑到3楼时,“绳子”中间断开了,伴着一声“啊”的惨叫,小阳阳重重地摔在了水泥地上。
  连遭重创
  而这一幕,刚好被串完亲戚回家的宋女士和丈夫看到。阳阳被火速送往医院抢救,宋女士和丈夫则时刻守在急诊室门口,等待孩子病情稳定。
  就这样整整过了两天两夜,小阳阳终于被医生从死神手里夺了回来,不幸的是,因伤及脑部,孩子变成了植物人。
  听到这个消息,已经两天两夜没合眼并且水米未进的丈夫当场晕了过去,后经医生诊断,属劳累过度,突发心肌炎,须住院治疗。
  于是,短短3天之内,家里突然多了两个病人,尤其是,一个还处于植物人状态,宋女士一夜之间老了至少10岁。接下来的日子,宋女士向学校请了假,每天奔波于家和医院之间,照顾着丈夫和孩子。
  理赔遭拒
  经好心朋友的提醒,宋女士忽然想到自己曾给孩子买过意外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很快,保险公司受理了此案,并承诺一周后给予答复。然而,7天之后,宋女士却等来了一纸“拒赔通知”。
  拒赔理由是:在保险合同里,意外的定义为:外来的、非本意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不是由疾病引起的,并且以此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被保险人在往下爬的时候,应该可以预见可能会摔下去并造成损害。所以,此事故不属于意外,不能得到赔付。
  望着这张冰冷的拒赔通知,宋女士彻底绝望了。
  案例分析
  对于这个案例,虽然保险公司已经做出了拒赔决定,但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人情道义角度,都存在许多有待商榷之处。
  首先,被保险人是否能够预见危险发生?我国《民法》规定,未成年人中,10岁以下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岁之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然而,在现实生活中,10岁这个界限并不十分明显。不能说9岁半的儿童对其行为的危险性就完全无法预见,而只要刚过10岁,就立马能够预见其行为危险性。
  此案中被保险人阳阳刚满10岁,对于智商发育早晚不一的儿童来讲,完全有可能无法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因此,从《民法》“公平、公正”的宗旨来讲,拒赔说不通。
  其次,监护人是否对被监护人尽到监护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比如,父母都在家里,而且眼睁睁看着儿子从阳台爬下去而放任不管),那么,依据《保险法》,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安全管理的义务,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从此案中可以看出,阳阳父母并不是监护义务没有尽到。
  再次,从人之常情来分析,小孩子摔成植物人,肯定不是为了理赔金而故意造成的,从这一点来说,也应该通融给付。
  因此,于情于法,保险公司都应该予以赔付(赔付金额上面可以适当酌情处理),而不应以生冷的面孔,把投保人拒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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