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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缴保险费,不同于忘缴水电费。水电费只要补上滞纳金,立即就可以通电通水,但是保单复效,却并不意味着保障立即可以完全续接上
一张失效保单的启示
2006-2-7

[ 撰文 祖兆林 ]
  百忙之中忘缴保费
  南京某大酒店王总于2000年在江苏某寿险分公司投保了10万元重大疾病终身保险,附加1万元的个人住院医疗。每年王总都非常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2005年夏天,因酒店生意特别火,百忙中的王总竟然把缴保费的事给忘了。
  6月29日,到了保单缴费的最后期限,王总由于出差在外,赶不回来,因此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客服人员告诉他还有2个月的宽限期,王总这才松了口气。
  不料,接下来的2个月,酒店连续承接了几个大型会议,一忙起来王总又把续缴到期保费的事给忘了,造成保单过了宽限期,临时失效。为此,他感到很气闷。
  后来,在寿险公司客服人员服务电话提醒下,王总办理了保单复效手续,保单是重新生效了,但复效后的保单,却需重新经过60天观察期。
  因病住院险遭拒赔
  无巧不成书。偏偏在60天观察期期间,王总因病住进了医院。治愈出院后,2005年12月,王总向寿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接到报案后,该寿险公司理赔人员迅速出动,办理理赔的相关手续。经查验保单,理赔人员遗憾地告知王总,其办理复效当日由于身体原因住院,而复效后加保的附加险有60天观察期,按照合同约定及正常的处理流程,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此时,理赔人员若作出拒赔决定是合情合理的。但该公司是一家矢志要做“理赔服务最好”的公司。考虑到客户利益及实际情况,本着以客为尊的理念,寿险公司仍旧对王总给予了赔付。
  王总深为感动,动容地说:“现在,我真的实实在在感受到按时缴费的重要性,因为忘记缴费,造成的损失是自己的。此次,幸好寿险理赔人员本着‘以客为尊’的理念,给予赔付,否则,损失只能由我自己承担了。”
  错误观念亟需更正
  这是一个典型的由于遗忘缴纳续期保费造成利益损失的案例。忘缴保险费,不同于忘缴电费、水费。电费水费只要补上滞纳金,立即就可以通电通水,但是保单复效并不意味着保障立即可以完全续接上。
  由于寿险合同一般而言都是一份长期合同,效力延续的前提就是按时缴纳续期保费。而许多客户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失效没有关系,只要办理复效就可以了,这是一个错误的观念。
  在目前各家寿险公司,在客户失效及办理复效期间,所发生的保险责任损失,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理赔责任。也就是说,客户虽然前面一直按时缴费,但在这一段时间内却只能是处于无保障的状态。同时,就算办理复效后,各保险公司条款都规定,主险责任在1年内只承担10%,附加险责任有30—180天不等的观察期等约束条件,如果客户在这段时间发生保险责任,仍旧不能获得全额理赔,客户仍将由于疏忽而利益受损。
  点评:因续缴保费导致保险公司和客户的纠份屡屡发生。一是过了宽限期,保单临时失效,客户缴了滞纳金后,办理相关手续保单复效,但有30-180天免责期(健康险);二是过了宽限期时间较长(一般两年)保单永久失效,只能作退保处理。
  在以上实务处理中,造成了客户和保险公司是与非上的纷争。一是关于滞纳金的纠纷。客户缴滞纳金真实心态并不是因多缴那笔钱(一般滞纳金数量也不高),主要是从心理上就认为不该缴。客户认为,公司在推销保险时承诺服务如何如何好,一旦签单后,售后与售前的承诺大相径庭,因而公司、营销员、客户之间发生纠纷。这种纠纷的比例相当高,有的甚至发生诉讼纠纷。
  二是保单复效观察期理赔纠纷。保单办理复效手续后,医疗险按合同约定一般有(30-180天)不等的重新观察期,也就是客户在观察期内发生疾病住院的(意外死亡除外),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很多公司都遇到过观察期内客户要求理赔的案例,本文王先生也属于这类客户。而这往往给保险公司造成“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既同情客户,又受条款免赔责任的约束。而客户往往因不理解保险公司拒赔或业务员压根就未告知观察期内免赔责任,而发生理赔纠纷。
  一家寿险公司曾在2003年一年里就发生了数十起观察期内理赔案件,有一个10岁小孩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单复效后的第19天患了败血症,公司拒赔后,客户上诉,最后法院以业务员未如实告知判保险公司败诉。
  因保单复效而带来的一系列纠纷,不论公司、客户和业务员哪方胜败,结果给三方带来的都是一个永远的“痛”,一个不情愿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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