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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纳税人而言,及时处置“废物”资产,可以将“废物”资产的剩余价值提前在税前扣除,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目的,获取更多的资金时间价值 “废物”提前处置好处多 2006-8-29 |
[ 撰文 胡俊坤 ] |
两种处置“废物”方式 某公司有一固定资产,购入价100万元,原先估计的使用年限为10年,残值为零,已经使用6年,计提折旧60万元。虽然该固定资产的净值仍有40万元,但是,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经不能再使用了,而且也不具有任何的使用价值。至多只能作为废品销售,估计可得资金2万元左右。于是,公司将该固定资产弃置仓库。那么,对公司的此项固定资产如何进行处理,才能够获得更多的税收经济利益呢? 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以及税收政策,对于该项固定资产减值问题,可供公司处理的方法有两种:其一,是在弃置固定资产的同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按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共计40万元。其二,将该项固定资产视为废品进行销售。 企业计提减值准备直接减少当期的计税所得,为防止企业采用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避税与逃税,现行的所得税政策不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任何的减值准备。如果企业计提了减值准备,那么,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必须将所计提的减值准备全额调增为计税所得。 提前处置有收益 因此,当企业选择采用第一种方法即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其所计提的减值准备是不能实现税前列支的,此时,企业能够在税前列支的,是该项固定资产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当计提的折旧。也就是说,在计提资产减值的当年,应该将所计提的减值40万元全额调增计税所得,同时,按照应当计提的折旧额10万元调减计税所得。其后几年的处置基本一致。 固定资产的剩余需要经过4年才能实现税前扣除。因此,选择第一种方法,企业不能获取任何的税收经济收益。 而选择第二种方法时,情况却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既然该项固定资产已经不具有任何的使用价值,那么对企业来说,它就是“废物”,对于废物,企业当然可以将其弃置在仓库中,也可以作为废品销售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不过,从财务管理的角度分析,将废物弃置于仓库并不是最好的方法:其一,这种弃置将增加企业的无效资金的占用量,就本例而言,占用资金约2万元;其二,这种弃置将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如占用仓库面积等等。相反,将其作为废品迅速销售则更好,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增加企业的可用资金量,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企业在此时可以取得更多的税收经济收益。 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销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时,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最终的盈亏则计入营业外收支科目。在税收上,政策基本一致:因清理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处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亏损,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与亏损的税前列支,也无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或者备案,企业拥有完全的自主决策权。也就是说,当企业发生上述的固定资产渐近成为废物时,如果采取废品销售方式,可以将固定资产未折旧完毕的剩余价值一次性实现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固定资产的剩余价值能够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扣除,那么也就意味着,企业在当年就可以少缴纳所得税税款。同时,这也意味着,企业可以获得相当的资金,而资金都是具有时间价值的。 假设资金的时间价值率为6%,那么,该公司因为固定资产剩余价值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可以获得的时间价值(按单利计算)将为40×33%×6%×4=3.168万元。如果按照复利计算,其金额则更大。 由此可见,对于纳税人而言,及时处置“废物”资产,可以将“废物”资产的剩余价值提前在税前扣除,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目的,获取更多的资金时间价值。 (中国税网特约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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