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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文表示,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等方式,将利润转移到新办企业时,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还指出,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也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我国对新办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特别是对部分外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有的企业集团将利润转移到能够符合政策的新办企业中,以达到避税效果,有的企业甚至采取每年新注册一次的办法避税。 针对这些情况,该《通知》规定,在设立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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