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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费要缴3%营业税
2006-8-22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近日出台了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意见,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的有关政策再作细化,明确“择校费”、“赞助费”也要征收营业税。
  市地税局强调,对收取学生的各种择校费、赞助费等不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并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营业税。但对教育机构取得来自单位或个人与营业税劳务行为无关的“赞助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例如:社会热心人士或企事业单位向教育机构公益性的无偿捐赠、赞助,旨在扶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广州市地税局强调,各类学校和各学前教育机构的各项收入是征税,还是免税,不是看机构的性质(公办或民办),而是看该收入的性质和形式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各类教育机构无论是否享受免税,均应办理税务登记,并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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