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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各寿险公司而言,雇请员工办理保险活动,或是委托给个人代理人,所纳的税款是不同的。因此,如何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是寿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选择非雇员更节税
2006-8-15

[ 撰文 纪宏奎 ]
  雇员和非雇员纳税比较
  目前,我国各寿险公司多采用个人代理人展业的方式。个人代理人不被视作公司的内部职工,他们的收入完全依赖于保险公司支付的寿险佣金。公司雇请员工或是委托个人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活动,在纳税效果上不一样。
  税收政策规定,对本企业的雇员为本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1600元。而在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的扣除上,对本企业的雇员以计税工资标准800元以内的部分,允许据实税前扣除。
  假如:某保险公司职工A先生月工资薪金所得为3500元,由此计算A先生月应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3500-1600)×10%-25=165元,则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5×12=1980元;而作为公司来说,不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费用为:(3500-800)×12=32400元,在公司正常盈利的情况下,仅工资、薪金费用纳税调整这一项,计算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2400×33%=10692元。
  下面再看非本企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所得的纳税情况:
  对于非本企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同时,对非本企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活动取得的佣金收入还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文件规定,对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分成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其中,对佣金收入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统一暂定为40%;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如:某公司个人代理人(非雇员)B先生,月平均佣金收入同样为3500元。计算B先生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500×5.5%=192.5元;应缴纳“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为:[(3500×60%-192.5)-800]×20%=221.5元。合计B先生每月应缴纳税款为:414元(221.5+192.5)。计算B先生年应缴纳税款为:414×12=4968元。
  非雇员更节税
  但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据;(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我国的寿险佣金支付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佣金支付集中在保险期间的前两三年,而以后各年,佣金率极低以至可以忽略不计或干脆为零;(二)佣金按月支付;(三)寿险公司对不同险种规定不等的佣金率;(四)退保时,一般由投保人承担代理人的佣金。由于公司支付的佣金无规律性,并且退保的现象也比较普遍,企业所得税是依据服务金额的5%以内可以扣除,而服务金额如何计算?税收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公司支付的佣金应当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综上所述,对提供服务的个人来讲,显然应选择雇员更节税,因为雇员个人年应纳税为1980元,而非雇员个人年应纳税为4968元,两者相比,年可节约税收成本为2988元。但从整个税收来讲,选择非雇员更节税,其节约的税收成本为:10692+1980-4968=7704元。所以,从公司的角度,在对公司支付非雇员佣金可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前提下,公司宁可将个人代理人应纳税款由公司承担,而不愿雇请本公司的内部员工去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同时,个人代理人在营业税的征收上,还涉及到起征点。对达不到起征点的,还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
  (中国税网特约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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