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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要在保证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进行纳税筹划。如果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一心只盯住眼前利益,那么,不当的筹划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隐患或损失 节税不当隐患大 2006-8-1 |
[ 撰文 肖剑波 ] |
我国民营企业无论是在其初创期,还是发展期,主要都是依靠自我积累、自我筹资发展起来的,他们的进一步发展,受到资金严重不足的制约。 目前,民营企业从银行得到的贷款,尚不足银行贷款总量的2%。民营企业为了筹集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不得不采取从民间高息借贷的方法来融资。 由于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不准税前扣除。为了避免利息支出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民间借贷数额较大的私营企业往往会对利息支出作一些节税筹划,但是,私营企业在做纳税筹划时,又往往会违背法规或者顾此失彼。下面,我们来看两例不当的利息筹划方案。 方案一利息变工资,“双赢”实双输 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老板甲某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以公司名义向乙某借贷100万元,借贷期为两年,双方约定年利率15%,银行同期贷款利率7%,每年需向乙某支付利息:100×15%=15万元 因税法规定,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公司将因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15%-100×7%=8万元 公司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8×33%=2.64万元 公司取得100万元借款的实际利率则为(15+2.64)/100=17.64%。 乙某从公司取得利息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5×20%=3万元 甲某觉得利息支出过高,经咨询某财务人员,决定对利息支出进行如下筹划: 与乙某协商,只按7%的银行利率支付其借款利息,同时将乙某“聘请”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出银行利率部分的利息,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给乙某,这样一来,公司支付给乙某的款项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可以少缴纳税企业所得税2.64万元。而乙某也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1600)×20%×12-(速算扣除数375×12)=7660元 比单纯收取利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7660=22340元 乙某对此筹划方案大加赞赏,双方一拍即合。 解析:这是一个借贷双方“双赢”的纳税筹划方案,双方一年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6400+22340=48740元,借贷双方获益匪浅。但是,这一筹划方案却违背了国家的税收政策,乙某不是公司员工,却以管理人员的身份领取薪酬,一旦被税务部门发现这种弄虚作假行为,借贷双方都会因偷税而受到处罚。 方案二借款变投资,是把双刃剑 某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老板甲某,向亲戚丙某借款100万元,借贷期为两年,双方约定年利率15%,银行同期贷款利率7%,每年需向乙某支付利息:100×15%=15万元 同上例一样,因税法规定,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公司将因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15%-100×7%=8万元 公司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8×33%=2.64万元 甲某为了免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向丙某提出,双方不签订借款合同,改签为投资协议,将丙某吸收为公司投资人,并私下保证丙某在两年后自由撤资,并在两年内确保其获得15%的红利。丙某见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碍于亲戚的情面,便按甲某所说签订了投资协议。 解析:这是一个对借贷双方都隐藏着较大风险的纳税筹划方案。甲某有可能因小失大,丙某也有可能陷入意想不到的经济纠纷之中。 甲某一心想节税,却忘记了公司的日后发展才是他最需要关注的。一旦公司在两年内得到充足发展,丙某不愿意退出,那么,丙某将会以股东的身份享受到公司的经营成果,其收益也许远远超过15%。当然,万一公司投资失败,丙某则将面临血本无归的境地。由于双方签订的是投资协议,一旦公司经营失败而破产,丙某不能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受偿,只能等其他债权人受偿后,才能以股东的身份要求破产财产分配。 结束语:私营企业在做纳税筹划时,除了考虑筹划所带来的节税效益,还不能忘记,纳税筹划只能在保证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进行,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也不要一心只盯住眼前利益。企业的长远发展才是纳税筹划的目的所在,要充分考虑纳税筹划的风险,避免不当的筹划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隐患或者损失。 (中国税网特约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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