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栏目选择:
| | |
|
企业如果利用好国家的税收政策,采取兼并同行企业、改变奖金发放形式等措施,可以使纳税额降低很多,有效节约企业的税收支出 向政策要效益 2006-7-11 |
[ 撰文 左洪铭 ] |
甲企业2004年取得销售收入1.2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500万元,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10万元(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上缴企业所得税630万元。由于产品价格稳定,市场销路看好,2005年初,计划收入在2004年的基础上增长30%左右,利润也将同比例增长。预计将实现收入1.56亿元,实现利润1950万元,预计上缴企业所得税780万元。但是,当年甲企业采取以下两种税收筹划措施,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215万元,节省企业所得税近670万元。 兼并同行 洪远公司已经连续停产近一年。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下:资产总额6700万元,其中,应收账款2600万元,固定资产3900万元,累计折旧800万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1400万元。负债合计7100万元,其中,短期借款2200万元,应付账款3400万元,应付工资50万元,其他应付款150万元,长期借款13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4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400万元。该企业近连续五内亏损额为1650万元(已得到税务机关确认)。甲企业将该单位的资产及负债全部接收,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兼并了洪远公司。 由于甲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对洪远公司的吸收合并,洪远公司的全部资产及全部负债均由甲企业接受,洪远公司解散。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当年投资400万元对房屋和机器设备进行维修,随后投入生产。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指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另对亏损弥补的处理规定: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甲企业将洪远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全部纳入本企业的财务,将原洪远公司作为本企业的一个生产车间,被兼并企业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依据税法规定,可以用甲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被兼并企业(原洪远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 改变奖金发放 由于甲企业生产劳动强度较大,工资支付额每年都超过计税工资标准,2005年,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将工资中的一部分由过去发放奖金改为为职工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比例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又为职工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2005年共缴纳两险一金450万元。 依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依据国税发[2001]39号文件规定,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甲企业2005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7亿元,实现利润总额2300万元,弥补洪远企业以前年度亏损1650万元,无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50万元,上缴企业所得税215万元,两项措施共节省税金近670万元。 (中国税网特约供稿)
|
上一篇:上半年全国税收增长22.3%
| | |
    |
 |
 |
联系方式:上海金融报社 联系电话:sfnews@public9.sta.net.cn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