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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保监会颁布了我国首部规范健康保险经营行为的法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 9月 1日起正式实施
健康保险有了“方圆”
2006-8-18

[ 记者 潘东生 ]
  据统计,我国健康保险保费收入自2002年以来年均增速为37%,2005年实现保费收入312亿元,累计承保2.5亿人次,承担保险金额13万亿元。2006年上半年,健康保险保费收入193.73亿元,同比增长21.23%。但是,与市场的迅速发展相比,健康保险始终缺少完备的规章制度。
  “这次《办法》的出台不是简单地将一些规定综合起来,而是对健康保险做了更加明确地阐述,更有些条款是创新型的”,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研究所教授俞自由向记者表示。
  法规新看点
  《办法》第一次正式把护理保险写入健康保险范畴。目前,上海的国泰人寿和中国人保都推出了护理保险的品种。作为业内第一家推出长期看护健康险的保险公司—国泰人寿认为,社会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医疗费用上升等趋势,均表明护理保险市场前景广阔。
  同时,《办法》突出体现了健康保险的地域性、个性化要求,支持保险公司通过产品创新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在短期个人健康保险方面,《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根据投保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在短期团体健康保险方面,《办法》允许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团体的具体情况,对保险金额、除外责任等产品参数进行调整,从而调整产品条款和费率。
  维权新主张
  专家介绍,《办法》在产品设计、销售管理等方面突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办法》强化了对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的保单信息披露义务,要求保险公司书面告知投保条件、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定点医院、费率调整等内容,并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解释投保人关于保险、医疗和疾病专业术语的询问。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公司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设置不合理产品条款,或者把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将医疗技术条件发展趋势考虑在内”。
  除了上述两点,在投保、销售等环节,《办法》均做出了有利于维护投保人权益的规定。例如,《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不得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也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网络应当符合方便被保险人、合理管理医疗成本的原则;保险公司在销售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产品时,实行100%回访等。
  条款存疑惑
  在消费者利益受到保护的同时,一些新的规定也让有些保险公司感到为难。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时,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一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记者说,“这看起来对消费者有利,但是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问题。比如有的公司规定,主险缴纳20年,可是被保人缴费结束时仍不到65岁,这个时候很多公司规定附加险是停止购买的。《办法》会让许多公司的产品条款发生变动。
  同时,一些保险公司表示,由于在准备金等方面的新规定,许多保险产品需要到保监会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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