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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说明。在全国人大的立法史上,《物权法》是经历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却又迟迟得不到通过。此次再次提上人大审议日程,又一次将人们的目光聚集到这之上
《物权法》为我们带来什么?
2007-3-9
[ 记者 张文绩 ]
激发财富创造力
从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到2006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再加上昨天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会议,《物权法(草案)》先后已经历了八次审议。虽然此次审议的最终结果尚不得而知,然而前七次都未能通过的结局无疑是该草案的切肤之痛,也令其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
据了解,《物权法(草案)》是中国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一项重要举措,而一审到七审也让它成为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家福表示,在计划经济时代,物权长期被忽视、被否定,起草物权法就是要通过物权制度来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从而调动亿万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目前,正是瓜熟蒂落时。
一些专家认为,在我国,对于什么是物权、什么是物权法等一系列问题,人们至今的观念依旧很淡薄、很模糊,这也是造成《物权法》长久以来一直难以出台的原因之一。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对《物权法(草案)》进行说明时特别提到了制定物权法的重要性。他认为,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发展,为了适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定纷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王兆国表示,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普遍改善,迫切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财产、保护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通过制定《物权法》,可以明确并保护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公私物权应受平等保护
既然是保护私人财产的一项重要法律,正在审议中的《物权法(草案)》究竟能给予大家什么保障呢?据悉,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是《物权法(草案)》的重点之一。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权利。
《物权法(草案)》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出发,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等公用设施和绿地等公用场所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草案还对小区内的车库、车位的归属,业主委员会的职能,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的关系等作了规定。
公私物权应受平等保护也是《物权法(草案)》极力倡导的思想之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即使不进入市场交易的财产,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王兆国认为,制定《物权法》就是为了让私人物权受到平等保护。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
不过,王兆国强调说,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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