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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订并公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从多方面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反垄断审查也被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得以列入
外资并购要反垄断
2006-8-11

[ 见习记者 张文绩 ]
  日前,商务部等国家六部委共同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基本制度、审批与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以股权并购的条件、申报文件与程序、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反垄断审查等几方面,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做出了详细规定,并将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反垄断审查权
  新《规定》在第五章中,专门明确了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中拥有一定的反垄断审查权,并对下列情况拥有最终审批权:第一,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第二,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第三,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第四,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第五,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若今后一桩并购事件涉及上述情况之一,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应审查该并购是否将会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做出是否同意并购进行的决定。
  此外,如果并购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或可以改善环境的,并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审查豁免。
  期待制度更完善
  有关专家认为,新《规定》中有关反垄断审查这部分内容的思想,与今后出台的《反垄断法》完全一致。依照目前的反垄断趋势,的确需要考虑国际化的问题,然而新出台的这份《规定》依然存在着不足,一些规定也不是很全面,可能会对今后的操作造成影响。
  近年来,外资在中国掀起了一股并购狂潮。一方面,这些外资并购带来了雄厚的金融或产业资本、先进的技术和成熟的管理经验,推动了我国经济向前发展。但同时,外资并购越来越明显的绝对控股化倾向,也让许多人忧心忡忡,认为这样的情况很有可能演化为以垄断为目的的掠夺式并购,并在一些行业造就寡头垄断。
  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少业界人士都认为,在坚持国家战略利益的前提下,考虑企业的商业利益,避免以牺牲战略利益、长远利益为代价去换取眼前利益,应是今后处理外资并购国企问题的一个大方向。为了能更好地实现这个目标,有人提出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对认定跨国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并购,应由专门的国家并购审批机构进行审查。从此次出台的新《规定》来看,今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利益的外资并购,确实将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查。
  不过,我国毕竟还不是一个法制发达的国家,再加上新《规定》中或多或少有些不足,所以人们出台《反垄断法》的呼声一直很高,期望通过这部法案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好地应对外资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的潜在威胁。目前,酝酿了12年之久的《反垄断法》还在审议阶段,预计正式出台已为期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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