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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保证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日前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下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生产制度保驾 2006-8-4 |
[ 记者 傅烨珉 ] |
企业安全生产,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但近年来,国内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较严重的如煤矿行业,事故时有发生。而且,一些煤矿主常在矿难发生后躲避逃逸,不履行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义务,而是全部推给当地政府,由此频频造成“矿主发财,政府发丧”的现象。 种种问题 来看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2001年至2004年10月,湖南省祥和、唐洞、黄牛岭三个煤业公司共发生事故11起,死亡29人。其中,祥和公司发生事故2起,死亡15人;唐洞公司发生事故4起,死亡4人;黄牛岭公司发生事故5起,死亡10人;2005年7月2日,山西省宁武县贾家堡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死亡36人…… 无疑,这些事故的发生,既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也给相关企业乃至行业带来极坏的社会影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人士指出,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以及部分安监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工作未曾落实。包括抗拒执法,非法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管理混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地方有关部门监管不力等方面。这些极易埋下事故隐患的问题,都亟待解决。 联合“出手” 近日,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与责任,保证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下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根据《办法》,省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将结合企业产量、销售收入等综合因素,确定风险抵押金具体存储金额: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 《办法》提出,企业发生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由其先行支付,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经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手续。同时,企业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可以预见,随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明确安全生产的方针、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再配以《办法》等更为有力的措施出台,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势头局面可望扭转,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将进一步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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