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栏目选择:
| | |
|
|
■本期专家易宪容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2006年12月11日是中国加入WTO五周年,标志着中国加入WTO过渡期已经结束,也是中国金融业对世界全面开放的日子。对中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我们应该如何来面对?其实,最近银监会出台的一些制度规则,在一定意义上就体现了如何用智慧来应对中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 从12月11日起全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内容来看,它既是中国对WTO承诺的全面兑现,也是中国银行业对外全面开放迈出重大的一步。也就是说,作为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法规,不仅体现了中国对WTO的承诺,也体现了如何在中国现有的条件来保护国家的利益、保护国内存款人利益、防范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可能面临的风险。而《条例》所体现出智慧的最大亮点,就在于引入了法人银行导向政策。 新意与不足并存 当《条例》修改稿一公布时,当时就引起一些外国银行的深度关注,甚至于有不少外国银行对这种以法人银行导向政策十分质疑。何也?他们以为这种政策不仅没有兑现中国对WTO的承诺,而且完全是为了出自保护国内银行业。但是,当银监会几次座谈会解释之后,外资银行的质疑慢慢地释然。 因为,这种法人银行制度尽管存在优缺点,但它也是外国银行进入他国一种基本的商业存在形式。比如法人银行优点有,一是业务经营和责任独立于母公司,可以独立在东道国采取各种形式经营活动,并独立地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母公司对注册为法人的子银行的影响只通过讲如管理层任命等法定方式进行,对法人子银行也只能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如果外国法人子银行经营出现危机,母公司也只是承担有限责任;二是经营范围不受母公司经营范围的影响。在具体经营中,法人子银行经营范围既与母公司相同也可以不同,基本上只能以东道国的法律规定来定;三是由于受母公司经营影响小,这种法人银行也能够较好地规避和化解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染。而这也正是不少国家采取这种外国法人银行的关键所在。 同时,这种外国法人银行制度也存在不足。一是外资法人子银行较大的独立性容易造成母公司只对其提供有限的资金支持,使外资法人子银行难以依托母公司强大的资本实力,从而弱化外资法人子银行的竞争力;二是母公司的有限责任性容易带来外国法人子银行责任感缺乏,从而降低子银行的各种支持与监管。而这些不足对一些国家是不能接受的,因为这些国家的法律就明确地限制外国银行有全资子银行的方式进入本国市场。 正因为,外资法人银行优点与缺点都存在,因此,在世界各国,有些国家采取了严格外资法人银行制度,如加拿大和葡萄牙。而另外一些国家也不愿意接受这种外资银行法人制度,如德国。尽管中国采取了外国银行进入中国的法人银行导向政策,但外资法人银行也并不是唯一商业存在形式,外资银行要进入中国可以采取不同的商业存在形式。不过,对于外国银行进入采取的不同商业形式来说,对其采取的监管方式及市场准入规则也就不一样。这样,既体现了外国银行进入的自由原则,也考虑到了中国金融市场所面临的实际情况。而这也是《条例》颇有新意之处。 比如,根据《条例》,中国银行业对外资银行年底全面放开之后,完成转制的外资法人银行将可以全面从事人民币业务,而没有转制的外国银行分行则只能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以上的定期存款。也就是说,外资法人银行可以全面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而外国银行分行更多是从事人民币批发业务。而不同的业务所采取监管方式与规则也会不一样。还有,对于外资银行如何转制、如何实现过渡也有既灵活又原则的具体规定。 制度设计体现智慧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到,如何既兑现开放承诺,又能够做到保护本国相应行业及消费者的利益,这就需要政策制定者寻找一种达到这种平衡关系的载体。《条例》就找到外资法人银行这样的一种载体。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这种载体来平衡这两者的关系,从而使得既对外国银行开放,兑现了中国对WTO的承诺;又可保护本国银行业及储蓄居民的利益。可以说,如果政策制定者没有较好的专业知识与智慧,不是对这些问题有深入思考,要达到这种平衡是不容易的。 其次,法人银行导向政策还体现了对银行风险的可控性与形成国内银行业有效竞争格局的平衡。因为法人子银行不仅在于其整个组织形式、市场准许及市场经营范围必须要满足中国对WTO承诺与中国法律法规,而且在于通过这种法律法规,国内监管部门能够通过一套统计意义上的指标体系来分散、规避及防范银行风险,对国内银行业进行审慎性的有效监管,从而使得即使让国外银行大量进入,也能够把国外银行进入风险控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同时,外国银行的进入不仅在于带来新的产品与技术、新的市场、新的金融服务及经营理念等,更重要的是促使国内银行业新的竞争格局形成。而这正是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目的所在。 第三,对于中国来说,外国法人银行作为一种新商业存在模式,如何实现其制度规则的有效过渡,《条例》对此也作了详细的制度安排。这里,既有外国银行进入中国商业存在形式自由选择,即外国银行进入中国可以选择不同的商业存在方式,外国法人银行仅是政策制定者的一种导向,并没有要求各家银行都采取统一的商业存在方式。即使外国银行愿意选择法人银行存在方式,也在时间与组织形式上有一定的过渡方式。而这些都采取完全市场化的原则。 还有,为了鼓励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中西部地区,以便促进这些地区的金融环境改善,《条例》对进入这些地区的外资银行采取差异化的政策。 总之,《条例》中体现的法人银行导向政策是一种为了保证国内银行业实现国际化平稳过渡的政策,也是对外国银行进入既采取了全面开放的原则,基本上全面兑现了中国对WTO的承诺;同时又通过一些新制度规则的设计、新组织形式的创立等方式,来控制外资银行全面进入中国的风险和保护国内银行业及民众之利益,以便在此基础上来防范国内银行业的风险、形成银行业新的竞争格局及提高国内银行业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正是在此意义上说,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政策制定者的智慧,给我们带来了不少启示。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任何制度规则都是不完全的,都不可能包括现实经济生活的全部,随着中国经济发展,随着中国金融业进一步迈出改革开放步伐,我们制度规则与政策需要不断地完善,需要更多的智慧。
|
上一篇: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关键在政府 下一篇:龙永图:入世让中国成长 | | |
    |
 |
 |
联系方式:上海金融报社 联系电话:sfnews@public9.sta.net.cn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