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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专家易宪容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2006年11月15日公布,并将2006年12月11日实施。从《条例》的内容来看,它是中国对WTO承诺的全面兑现,也是中国银行业对外全面开放迈出重大的一步。可以说,尽管《条例》公布从长期看将对中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但是从短期看,它对国内银行业冲击与影响不会太大,国内银行完全能够从容应对。 因为,尽管对外国银行开放很早,近几年其增长幅度也很快,但从银监会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9月末,在华外资银行本外币资产总额达到1051亿美元,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9%。就这个份额而言,与国内银行相比,外资银行影响实在可以忽略不计。可以说,《条例》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对国内银行业的影响不会太大。 金融市场将出现新格局 《条例》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条例》在对WTO承诺兑现与保护国内银行业及客户利益上寻求一种新的平衡。即既兑现WTO对外国银行实行全面开放的承诺,又要保护本国银行业及居民客户的利益。 二是为了达到这种平衡,《条例》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采取外资法人银行的导向政策。所谓的法人导向政策是指在允许外国银行自由选择商业存在形态的原则下,鼓励和引导在华机构网点多、存款业务大并有意进入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国银行将其分行转制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银行。按照法人银行导向的政策,外资银行要进入中国可以采取不同的商业存在形式,而不同商业形式对其采取不同监管的方式及市场准入规则。这样,既可让外国银行进入中国可能面临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也可让外国银行进入中国有自己可选择的商业存在形式。 三是在全面兑现WTO承诺如何来给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问题上,强调外资法人银行导向政策,就是要求外资银行在中国以国内银行法人银行存在方式,在准入程度、监管标准尽量与中资银行一致。 四是整个《条例》强调了由非审慎性监管向审慎性监管转化的原则,以便通过一套统计意义上的指标体系来分散、规避及防范银行风险。 五是为了鼓励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中西部地区,以便促进这些地区的金融环境改善,《条例》采取对进入这些地区的外资银行采取差异化的政策。 应该说,《条例》公布实施之后,对外国银行开放对中国银行业影响不会太大。在笔者看来,既然国内银行业的大门已经打开,而且基本上是WTO的框架下进行,那么国外银行进入中国也就是大势所趋。而外国银行业的进入不仅会重构中国银行业的竞争格局,而且也会由于外国银行的进入来推动整个中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的发展。无论是从金融市场,还是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来看都会出现新的局面。 本土化是一个过程 对于外国银行进入中国后的竞争,有人担心国内高端客户会出现大挪位,即大量高端客户流入外国银行;有人担心国内银行的高级管理者会大量流向外国银行等,从而造成对中国银行业的巨大冲击。 对外国银行进入中国影响,可不必过多担心。因为,一是尽管国内银行业仍然是以政府为主导,国有银行所占的比重仍然很高,但是经过前几年改革与调整,国内银行业基本上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整个国内银行市场的份额已经为各种各样的银行所占有,外国银行要进入国内银行市场,如果不能够本土化,它们要进入并不是容易的事情。而且就目前外国银行所占的份额来看,对《条例》实施并不会在短期时间内让外国银行的涌入。因为,外国银行的本土化是一个过程。 二是,毫无疑问外国银行在产品服务与创新、经营管理及风险控制等方面具有优势,但是大家都知道,金融产品都是非专利性产品(目前外国银行在申请什么金融产品专利,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来改变,但从国际金融市场的情况来看,这种做法肯定徒然,对银行业谁都不会有利),如果外国银行进入中国推出新产品与服务,这些新产品与服务可以让国内银行短时间内模仿,即外资银行的产品与服务优势在短期内会消失。因此,外国银行希望垄断国内高端客户市场并不容易。 三是对于国内大量的金融人才是否会轻易地进入外国银行,从而导致中国银行业人才大量流失。我想这种事情如果在20年前应该是一件十分担心的事情。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整个金融人才格局已经很大的变化。比如,近几年国内高等教育的大力发展,金融人才的培养也在大踏步前进。一部分国内金融人才流入外国银行根本上无法影响国内金融人才市场的基本格局(目前外国银行所占的比重十分微小)。再就是近几年来国内银行业快速发展与繁荣也缩小了国内银行与外国银行之间待遇差距。因此,外国银行对国内金融人才吸引也在不断弱化,甚至于出现回流,即早些年进入外国银行的金融人才开始回流到国内银行体系内。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人才的流动也不对国内银行产生多少大的影响。还有,《条例》实施对国内银行的经营与业务也不会太大影响,其内在的环境与条件仍然是决定性的因素。也正是这些方面的分析,《条例》实施之后,它对国内金融市场所造成的影响与冲击不会太大,也不必担心外国银行进入中国给我们生活带来多少大的影响。当然,由于新的银行市场竞争格局的形成,它不仅有利于国内银行业的发展,也有利于整个国内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即国内民众能够分享到更好的金融服务。 总之,《条例》对外国银行进入既采取了全面开放的原则,基本上全面兑现了对WTO的承诺,同时又通过一些新制度规则的设计、新组织形式的创立等方式来控制外资银行全面进入中国市场的风险和保护国内银行业及民众之利益,以便在此基础上来防范国内银行业的风险、形成银行业新的竞争格局及提高国内银行业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它对国内民众生活及国内银行业的冲击不会影响太大,而且外国银行要真正进入中国市场,必须经历一个本土化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是有一个较长的时期,并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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