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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房地产市场的现状看,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分配不公平所导致的社会问题已经显现出来。对于已经享受单位分房的人群来说,他们本来就有相当的收入积累,加上原有住房的增值,使他们的家庭财产积累速度很快,在房改后10年左右的时间里,大都具备二次置业的条件。这些群体构成结构非常雷同,基数很大,他们构成了当前住房市场的强大购买力,是推高房价的中坚力量。 如果不对这些群体的住房消费进行合理的引导,对房地产的调控就很难落到实处。如果对这些历史形成的高增值的住宅征收高比例的所得税,就可以有效缓解当前住房市场的紧张状况。 笔者建议,对于历史上由于房改而获得的住宅,在转让的过程中不应该有税收优惠。从长远考虑,还应该针对这些住房征收特别的税种,以修正当年房改中的分配不公平。 考虑不动产的特殊性,有必要对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对不动产的所得税税率进行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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