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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红漫 ] |
证券违规交易的监管工作力度正在加大。据报道,由于某个人账户在近期多只涨停股票中反复进行大笔交易,严重影响股价,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对指定在东方证券上海宝庆路营业部交易的该个人账户实施了限制交易措施。 从年初证监会下发2007年一号文,要求强化对基金公司的各项监管、打击“老鼠仓”,到如今上证所通过预警系统严查违规交易,证券监管部门的监控利器接连祭出,无疑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打下一定基础。但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监管措施有所强化,但是目前相关法律体系仍不健全,对举证责任安排、内部交易的民事责任等关键性问题尚无清晰界定。与此同时,全民监管的环境也尚未建立。在这一格局下,仅凭监管部门一己之力拔除违规交易隐患,难免力不从心。 随着新一轮牛市行情启动,证券市场交易的日益活跃,短线炒作过度现象日趋明显。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内幕交易、违规操作已然成为证券市场频频发作的痼疾。更令人惊诧的是,这些涉嫌违规操作的投资者丝毫没有低调行事姿态,不仅不会刻意逃避监管,甚至有人会将其当作一种炫耀的资本。 面对无孔不入的违规操作,监管部门的努力可谓杯水车薪。例如,证监会今年的一号文就要求,建立针对基金管理人员直系亲属证券投资的监控体系,以打击“老鼠仓”。但是,现实情况是,这些基金经理们早已走出了依靠“直系亲属”身份为己牟利的“初级阶段”,旁系亲属、社会朋友、甚至“干爹、干妈”等关系都有可能成为“老鼠仓”的牵连对象。监管部门的执行力量根本无法应对如此庞大且复杂的违规群体。而且,近年来“老鼠仓”的变异形式也令人防不胜防。此前就曾有公募参与锁仓,帮助私募基金拉抬的事件被媒体曝光。 可见,监管部门既有的监管策略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违规操作。即便如“限制某交易账户”之类的惩戒措施或许能发挥一定的警示效果,但是,对于大量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的违规操作仍然毫发无伤。 打击违规交易和“老鼠仓”的操作可谓是一项国际性的课题。在证券市场成熟的美国,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令监管部门可以高效地履行职责,而且使得违规投资者犹如“过街老鼠”般难以藏匿。例如,美国对内幕交易的认定依据的是有效市场理论,即根据信息披露后是否会引发股价的异动,来界定信息是否属于“内幕”。这种“让事实来说话”的评判标准足以让其灵活应对各类信息。更为关键的是,美国法律要求交易者承担自我举证的责任,也就是投资方必须举证自己为何会在这么准确的时机购买股票而又不是内幕交易,否则就将被惩处。此外,该国的监管触角几乎涉及到各个角落。美国的各级证券交易均设置了市场监管部门,允许知情人、律师、新闻媒体等向其“报料”。消息一旦查实,举报人将可获得案值10%的奖金,而涉案者则可能面临重罚。 近年来,我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相关法律细则。例如,今年4月9日,中国证监会就颁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但是,我国证券相关法律的改进和完善还任重而道远,不是几条法律细则就可以弥补的。例如,我国对内幕消息的认定仅以《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规定的26条重大信息为标准,与美国的法规相比较,这一认定标准缺乏灵活性和时效性,难以应对随时改头换面的各种形式,其弊端显而易见。而且,我国相关法律对内幕消息的民事责任也未详细规定。民事赔偿制度的缺失,使得内幕交易的受害者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社会公众投资者监督内幕交易行为的积极性由此大打折扣。 诚然,打击违规操作需要重拳。但是,证券市场对重拳的要求不仅在于力量的大小,惩处手段的有效性才是更加重要的。只有把监管措施放在完善的法律框架之下,才能给各种违规操作带来致命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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