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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傅勇 ] |
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李林军日前透露,根据国务院要求,作为中部崛起中的一项重要政策,我国将在中部部分老工业城市实施增值税转型。初步的政策框架是:始于东北三省的增值税改革试点,将从今年7月1日扩大到河南、山西、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中部六省的26个城市,涉及中部地区颇有代表性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等六大行业,优惠政策同东北三省一致。 此番增值税试水中部六省,体现了加快推广增值税转型步伐的既定财税改革战略,但笔者认为,这一举措也折射出了值得关注的隐忧:统一性和公平性这两个本应作为税收制度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越来越迁就于区域性政策倾斜的需要。 此次试点扩至中部六省,在体现出中央对中部地区的政策扶持动向的同时,也使得本应统一固定的税制再次服务于国家的区域发展战略。增值税转型花落中部平息了“全国转,还是继续试”的争议,表明增值税改革仍然停留在试点阶段,而没有利用税收环境的大好局面全面铺开。在中央先后启动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复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之后,身处政策塌陷的中部终于迎来了财税优惠的“甘露”。增值税的转型所带来的企业投资税负的减低,能够促进中部地区基础工业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这显然与一系列力促中部崛起的政策措施保持了高度的一致。 从这个意义上说,增值税面向中部的试点实际上是政策博弈的结果,也是区域协调发展的结果,而决不仅仅是出于税制改革的需要。增值税转型在“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早已成为税改的既定整体目标,这意味着增值税试点所带来的优惠只给中部地区留下半年的时间,中部抓住的仅仅是财税优惠的尾巴。此外,中部试点方案将延续甚至加剧不同地区不同企业苦乐不均的局面。在东北试点之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测算结果显示,增值税转型将使全国财政减收1500亿元,东北试点减收150亿元。但截至2006年底,东北试点企业共抵扣增值税90.62亿元,远比测算数据要少。 究其原因,首先在于,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增值税转型在内涵和外延上都被屡打折扣。早在2003年首提增值税转型之际,就把增值税转型的范围锁定在设备投资所含的税款上面,而不包括其他类别的中间品;2004年7月1日正式开始的东北增值税转型方案又只针对增量抵扣,而对存量“不予追究”。 相形之下,此番中部试点似乎有“逆水行舟,不进反退”的嫌疑。中部试点与东北试点最大的差别就是,中部试点只选择了部分老工业特征明显的城市。这意味着对未选中城市和市级以下企业的不公。中部省份的实际情况是,在电力采掘等行业中,企业基本上都在区县及以下,城市所占比重不大。而实际上,大量处于试点城市之外的地区和企业更需要税收上的优惠。 其次,东北经验表明,从增值税转型中受益的主要是大型企业而不是众多的小企业。这意味着,在增值税转型进程中,国家控制的垄断行业、大型企业受益明显,而大量中小企业、老企业未能真正受益。 据悉,在国家发改委今年将公布《关于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的方案和措施”是今年体制改革五大重点大领域之一。然而,至少在今年,增值税转型仍然是“片面的”和局部的。在两税合并的进程中,我们高兴地看到统一税制成为大势所趋;然而,在增值税转型上,地区差异仍在强化,试点成为政策博弈的产物。这样做固然是出于平衡区域经济发展的良好愿望,但却与税制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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