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栏目选择:
| | |
|
[ 乔新生 ] |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业绩报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这项规定旨在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内部信息操纵股价获取暴利的行为。针对近期某些上市公司一系列令人错愕的交易活动,中国证监会的这项规定具有明显的指向性。但是,这项规则并不能解决上市公司股价被操纵问题。道理很简单,没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愚蠢到利用自己的姓名参与炒作本公司的股票。这项规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根本无法解决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任何制度的设计都必须考虑两个成本:违法成本和执法成本。如果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违反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需要承担太大的责任,那么,他们宁愿违反规定接受处罚,也不愿意遵守监管规章;如果制度颁布实施之后,缺乏监督实施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那么,这项制度根本没有颁布的必要。中国证监会针对当前中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问题,发布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公司股份交易规则,从表面上来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项规定没有增加违法成本,反而加大了执法成本。所以,这项规定很可能像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规定一样,无疾而终。 中国证监会的首要职责不是颁布规则,而是落实《证券法》的基本精神,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及时披露信息,或者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利用所掌握的内部信息从事大额交易,那么,中国证监会应当提醒投资者慎重投资,避免被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所挟持。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这项规则,是对《公司法》第142条和《证券法》第47条、第195条所作的执法解释,目的是为了严格约束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但是,中国证监会的解释是否已经超出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内容,还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面对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应当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或者在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中国证监会这项规定立意明确,但可能与中国证监会的职能不相匹配。更严重的是,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制定如此严厉的规则,是否违反了契约自由的原则,还须公众认真讨论。 公平交易有赖上市公司自我约束。笔者不主张中国证监会制定苛刻的法律规则,限制交易人的具体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在监管市场方面只有两项职能,那就是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中国证监会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责,可以在机构内部设立准司法审查机制,或者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讨论会、辩论会的方式,充分听取各界意见。但是,中国证监会万万不可修改法律规则,或者自定规则,改变证券市场交易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中国证券市场要想走出政策市的阴影,中国证监会必须学会自我约束。 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投资者应当谨慎选择合作伙伴,而证券监管机关则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惩罚那些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人。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无论是证券监管机关还是交易当事人,都无权改变规则,使自己处于最有利的地位。证券市场的稳定,首先取决于证券交易规则的稳定性。没有稳定而又简约的规则,就没有公平而有效率的证券市场。
|
上一篇:捍卫民族品牌已成考验 下一篇:社区银行生逢其时 | | |
    |
 |
 |
联系方式:上海金融报社 联系电话:sfnews@public9.sta.net.cn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