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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环保怎成奢望?
2007-4-3

[ 沈峰 ]
  近日,在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组织的“绿色中国———环保公益日”活动上,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解决中国严峻环境问题的最终动力来自于公众。中国公众应该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各类环保公共事务进行深度参与。
  目前我国日益严重的环保问题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使人民健康受到威胁;环境引发的投诉和群体性事件正以每年30%的速度上升。因此,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所言,公众应该对各类环保公共事务进行深度参与是有着深刻意义的。但问题是,虽然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肯定,但在参与的具体条件、具体方式、具体程序上还缺少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特别是,老百姓“无权”和行政部门爱理不理的态度下,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简直就是一种奢望。
  据报道,我国现有8亿适龄公民,尽责率只有46%,每年4亿多适龄公民未履行植树义务。但笔者认为,这并不能全都怪到公民身上。现在植树义务都是机关单位、企业、学校等组织实施,而那些城市居民、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农民工等群体没有人来组织,也不知到哪里去植树。笔者近日就曾致电当地园林部门,表达购树苗的愿望,但被告之只批发,几棵是不卖的。其实,即使买到树苗又怎样,城市是有规划的,是不让乱种树的。那到郊区?随便挖个坑植上,树苗能成活吗?
  试想,作为公民连参与植树义务都受到一定的羁绊,那么,对提倡各类环保公共事务进行深度参与,就如纸上谈兵了。虽然,环境方面“公众参与”发展的程度,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环境意识的发育程度,可我们现在所说的“公众参与”环保,仍然是一个宏观上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组织或机构来指导公众参与环保监督。特别是有执法能力的环保部门对一些环境污染问题应该采取硬措施的时候,治理措施却不到位。而一些环保官员在地方行政长官的压制下,对一些污染项目也往往束手无策。环保部门都不能完全尽职的环境下,要求公众对环保进行深度参与,“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能高吗?
  因此,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同时,环保部门首先要自身敢碰硬,对公众起到表率作用。同时,政府立法机构要抓紧完善有关公民参与环境权的法律规定,确立法律上可实施的公民环境权,完善涉及公民环境权的相关民事、行政诉讼制度和民事、行政赔偿制度,包括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障公众对环保进行深度参与的同时,能够获得及时的法律救济。
  说到底,要实现公众对各类环保公共事务进行深度参与,仅有国家环保总局官员的号召和呼吁是不够的。必须要完善、具体和细化法律法规,为公众“深度参与”铺平道路,如在法律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上,公民提起的公益诉讼或者是检举和控告,让地方官员、污染项目和排污责任人感到惧怕。让公众切实感到权利战胜权力的重大意义,我想,解决中国严峻环境问题的最终动力才会来自于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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