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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物业税不能操之过急
2007-3-20

[ 李春根 ]
  最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火爆,房价一路飙升,各种宏观调控措施均未能有效给房市降温。面对房价节节攀升的情况,有的学者提出开征房地产保有环节税———物业税来给过热的房市降温,财政部等相关政府部门也传出了准备开征物业税的消息,似乎开征物业税已经呼之欲出。但是,综合我国各方面情况考虑,开征物业税不能操之过急。
  首先,我国现有征税环境不适合开征物业税。由于我国依法纳税的理念尚未深入人心,纳税人特别其是自然人主动依法纳税的观念不强,偷税、漏税等情况在相当范围内存在。如2006年实行个人年收入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制度,据测算北京市个人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有25万人,然而截至目前仅有13万人主动申报了个人所得税。与在房产交易环节一次征税相比,物业税等保有税按年分次征收,征收难度肯定相对较大。因此,在此情况下物业税能否保证有效征收,以及如何征收都是税务部门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其次,物业税征收对象尚难界定。目前我国房产类型很多,既有单位自建房、房改房等经济适用房,也有普通商品房,以及“乡产房”等,仅对商品房征收物业税还是对所有类型房屋均征收物业税尚无定论。此外,由于登记制度不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对于房产的实际保有情况不能准确界定,尤其是对于有的家庭拥有多套房产,但以不同姓名登记的情况不能有效监控。所以一旦开征物业税,由于征税对象很难准确界定,必将产生税负不公以及新的腐败等情况。此外,对于中低收入家庭应如何征税,是否要给与税收优惠,以及给与何种程度的税收优惠等问题都有待商榷。
  另外,仓促开征物业税可能产生双重征税问题。目前我国对房地产实行的是在交易环节征税,现有房地产持有人在购买过程中已经缴纳过一次税款。如果再征收物业税等保有环节税,相当于是对房地产这一征税对象进行重复征税,增加了房地产持有人的税收负担。考虑我国现实情况,应当制定合理的过渡期征税办法,做好从对交易环节征税到对保有环节征税的过渡衔接工作,以保证税收的公平公正,既不能加重原有纳税人的负担,又不能让新的纳税人承担相对更重的税收负担。
  尽管从目前的情况看,开征物业税时机还不成熟,但从长远看,征收物业税是必然的选择。与交易环节一次征税相比,作为保有环节的物业税更为科学。尤其是对于抑制房地产投机,打击不良房地产商的惜售、捂盘等商业欺诈行为有着有力的推动作用。此外,征收物业税对于经济平稳发展更为有利,可以抑制地方政府的一时经济冲动,为国家创造稳定的税收来源。
  因此,开征物业税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不能操之过急,要根据实际情况稳步推行,以保持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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