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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呼唤社会公平
2007-3-16

  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前在参加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接受采访时说,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一个初步考虑,如果进展顺利,“两会”后将会出台相关决定。
  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在同一个侵权行为中死亡,受害人因城乡不同户口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如2005年年底,重庆市3名少女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遭遇车祸身亡,农村少女得到了58000元赔偿,城市女孩却获赔20多万元;2006年7月,在西安打拼12年的一河南籍农民遭遇车祸身亡,后法院按农民标准判赔死亡赔偿金7万余元,与其家属期望的按城镇居民16万余元的赔偿要求相差甚远,从而将向省高院提出申诉……农村居民因和城镇居民“同命不同价”所引发的诉讼,在向法律一次次地提出抗争。
  所谓“同命不同价”,按照200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按照现在城乡居民收入普遍存在的悬殊差距,比如去年国家统计局统计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759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仅3587元,收入差距达到三比一,由此引发了农村居民比城镇居民命不值钱的议论。有意思的是,目前国家统计局每年统计的人均收入只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项,并没有国民人均收入一项,这在其他国家的有关统计口径中也属罕见。唯一例外的是2006年8月,应世界银行要求,中国官方向世行确认,中国人均国民收入已达到1740美元。而根据世行规定,当借款国的人均国民收入达到1670美元至3465美元之间时,世行硬贷款期限将由20年缩短为17年。也就是说,国家统计局一直是默认我国城乡之间的这种收入差距的,这也为“同命不同价”问题埋下了隐患。
  由此看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同命不同价”表面上似乎是有关收入统计口径的不同而有别,实质是由于“城乡二元分割”户籍制所造成的。只有从根本上改革户籍制度,去除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上的差异,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同命不同价”问题才会得到根本的解决。
  目前随着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的加速,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制度弊端越来越明显,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消除束缚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已成为此次“两会”讨论的焦点话题。如杨春兴委员建议国家应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步伐,尽快修订《户口登记管理条例》。他认为,制度的公正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实行一元化的户籍制度改革,不只是一个人的身份变化问题,而是涉及政治、经济体制与改革方面的问题。对社会公共资源要让全体公民共同享有,不分地域、不论身份和职业,实行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对等。目前来看,农村居民要落户为城镇居民,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须要在城市购买商品房并居住一定年限者,这实际上将绝大部分农民工排斥在外,而且事实上城镇居民中尚有不少是租房者。这种规定显然不合情理。试想一下,在城里打工的农民工和市民们一起伴随着城市共同成长,却不能享受与市民们一样的权益,这显然是对于他们身份的一种歧视,法律的公正性从何而谈?市民们情又何堪?如果说,境外人士的超国民待遇问题尚可以被理解的话,那么,同为国人却因为户籍的不同而享受不同待遇,这显然让人无法接受。
  “同命不同价”问题所涉及到的,并不仅仅是对于生命的尊重,更主要的是对于社会公平的呼唤。如果从建立社会公平、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去认识这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并不难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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