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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超限售股伤害了谁?
2007-2-9

[ 方家平 ]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指出:近期少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超比例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在6个月内进行短线交易。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这一动向,已经核查了有关违规情况,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规范管理,确实非常及时且必要。去年以来,我国股市持续走强,巨大的利益诱惑令不少上市公司高管怦然心动,纷纷套现手中的筹码,有的高管甚至无视《公司法》的规定,肆意超限售股。殊不知,这些高管在收获高额利润之时却损害了包括自己在内的多方利益。
  上市公司高管违规超限出售自己公司的股票,表面上他们得到了经济利益,实际上影响了自己的信誉,也伤害了公司的形象。身为高管,置股东利益于不顾而只顾个人利益违规售股,其不仅要受到道德的拷问,更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当监管部门查出这些高管并公之于众后,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公众形象都将必然受到牵连。
  更为重要的是,上市公司高管超限售股损害的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辛辛苦苦的广大中小股东,秉持中国经济发展向好的信心,看到股市走牛的良好迹象,把本来不多的资金投入到股市,指望共享到上市公司发展和整个经济发展的成果。然而,上市公司高管超限售股这种无耻行为却可能让中小股东的梦想化为乌有、资金化为灰烬。如果上市公司高管靠的是自己高超的炒股技巧赚钱,那中小股东无话可说,问题是,他们往往利用垄断信息来获取股市上的利润,这种赚钱方式是不地道、不得人心的。这种做法本身不仅有可能让处于信息的弱势方———中小股东短线吃亏,而且上市公司高管纷纷抛售公司股票,不利于股东建立对公司长远发展的信心,对中小股东长线也不构成利好。
  上市公司高管超限售股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新《公司法》、《证券法》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上市公司高管却毫无顾忌,随意抛售手中的股票,这是对法律权威性的挑战和亵渎,理应采取严厉的措施加以控制。如果高管超限售股没有任何惩罚性措施或者惩罚的力度不大,有的甚至连最起码的致歉都没有,那么将会纵容上市公司高管的违法行为,使得这种违法行为愈演愈烈,从而让法律形同虚设。现行《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高管违规售股的处分过轻,比如对6个月内违规售股者只是“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可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这种过轻的处理方式,客观上造成违法成本低的事实,势必让众多高管抱着侥幸心理去违法违规,反正查出来之后也没有什么重的处罚。期待新的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规范出台后能够解决这些问题,让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切实维护,让中国的股票市场更加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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