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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一定要坚持‘面测’制度!”这是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近日在天津调研时明确提出的要求。如此明确要求,其目的何在?各家银行的“面测”制度又执行得怎么样呢?
“面测”,让“假按揭”无处遁形
2006-10-17
[ 记者 王睿 ]
“‘面测’制度我们一直在执行,而且我们行都是层层把关的。”招行上海分行的相关人士,面对记者“在发放房贷时,是用什么方式审查客户资料”的问题时,做出了上述“斩钉截铁”的回答。记者相继致电建行上海分行、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等多家银行,都得到了类似的答复。
记者还了解到,工行、民生等银行都要求借款人必须当着两名以上信贷员的面,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如果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银行规定地点办手续,信贷员也可以主动上门,但一定要见到借款者本人,还必须有面谈记录。据悉,查询全国联网的个人征信系统,已是各家银行贷前审查的必做功课。
“早在8月份的时候,银监会蒋定之副主席就‘假按揭’等问题,专门做过指示。而且相关银行在发生‘假按揭’问题之后,所有银行对这方面的风险都特别重视。在客户资料审查上,不敢有任何的懈怠,严格按照制度办事。”某股份制商业银行个人业务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刘明康主席又再一次强调这个问题,说明这方面的风险依旧存在,我们银行对此已经高度警惕。”
“律师见证”存“猫腻”
所谓“律师见证”,就是由银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人资料进行审核,银行的信贷员与贷款者可以不用见面,贷款者的资料等,一切由律师把关。而刘明康强调的“面测”,就是要由银行工作人员直接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核。据了解,在2004年以前,大部分银行在发放住房贷款时,都采取“律师见证”方式。
记者发现,出现假按揭的楼盘,大都采用"律师见证"方式。例如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的北京"森豪公寓假按揭案",让公司员工莫名其妙成为贷款人;总共涉案达5900万元的北京"盛鑫嘉园假按揭案"等,都与"律师见证"制度脱不了干系。有银行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事实上,银行委托中间方审查借款人信用资格的做法在国外是比较常见,但国内少数律师为了个人私利,违背职业道德,并不尽职尽责,不去真正调查借款人的信用资格、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于是加大了假按揭出现的可能性。据了解,"森豪公寓假按揭案"中,不尽职的律师就被提起了公诉,罪名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严防"假按揭"
业内人士分析,一般利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进行骗贷的开发商,大都资金实力较弱,希望通过这种假按揭的方式从银行骗贷,以补充建设资金。如果项目热销,开发商在有销售资金回笼时,可以与银行解除假按揭合约,或以转按揭方式脱手,整个过程的运作几乎天衣无缝。但是,开发楼盘一旦销售不好,由于按揭是假,没有人持续地按月还款,骗贷真相无法掩盖,银行的风险也立即凸现,所剩的也许只有一栋"烂尾楼"。
针对这种损害银行利益,危害金融稳定的违法行为,监管层从内部着手,要求银行严控房贷风险。刘明康在天津调研中指出,对于按揭贷款,商业银行一定要坚持"面测"制度,要坚决杜绝假按揭问题;各监管部门要责令商业银行对发放的假按揭贷款逐笔查证,并将动态检查情况及时报告上级监管部门。对于高危机构、案件多发的机构和屡查屡犯的机构,刘明康要求,要狠抓对案件有关责任人和机构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不要只搞警告、记过、记大过,要停止发案机构的新业务和部分老业务,且不能很快恢复,并取消高管人员一定期限的任职资格。
另外,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也在今年8月银监会机关局以上干部大会上指出,"假按揭贷款是商业银行经由开发商发放,无真实借款主体且担保不落实的长期房地产贷款,是商业银行发放零售贷款中典型的违规行为。这几年来,各地已孕育了很大风险,致使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面临的巨大风险转嫁给商业银行。"
随着监管层加大力度防止"假按揭"的产生,银行也加强了这方面的警惕性。从去年开始,越来越多的银行取消了贷款审核过程中的律师见证环节,改为由自己的工作人员直接完成客户信用审核工作。有专家告诉记者,这一方面可以有效规避假按揭的产生,另一方面也给客户省去了动辄上千元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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